根據我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將《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浙江省物價局 關于做好藥品價格改革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政策銜接工作的通知》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2015年9月2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醫療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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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9月23日
關于做好藥品價格改革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政策銜接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局)、物價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904號)精神,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和藥品價格改革的銜接,保障藥品價格改革順利實施?,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和省低價藥目錄內藥品的生產企業,可在省中標價的基礎上,在西藥每天不超過3元、中藥每天不超過5元的標準內,按規定的控制幅度對目錄內藥品自行調整價格。每季度最后一個月10日前,生產企業可向省衛生計生委提交價格變動申請,省衛生計生委核準后在當月20日前遞交省人力社保廳、省物價局備案,新價格從次月開始執行。醫保支付標準規則實施后,低價藥的價格按醫保支付標準的政策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將對低價藥的價格變動進行重點監測。
二、復合西藥以集中采購中標價作為醫保支付標準,不受各組成成份藥品價格的限制。
三、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未中標藥品(急救藥品除外),如需長期備案采購,由醫療機構根據《浙江省網上藥品集中采購備案采購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向省衛生計生委提出申請,經省衛生計生委和省人力社保廳審核,由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布后實施。
四、國家人社部等相關部門出臺醫保藥品支付標準規則前,非公立醫院及零售藥店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按現行政策執行。
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在更換進口藥品注冊證或生產批件再注冊過程中,對部分藥品生產廠家及藥品名稱作了變更,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目錄中相應品種將一并予以予以變更,變更內容詳見附件。
六、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附件:藥品信息變更情況一覽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9月 日
藥品信息變更情況一覽表.xls